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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愛,
可說是被濫用得過分,
「我愛你」就像是被推倒骨牌的錯誤開始,
許多被誤認為愛的徵候,
其實僅是喜歡的範疇。
好比說某某歌手是台灣的知名歌手,
基於某些因素,
這位歌手有時會被冠上亞洲的知名歌手頭銜。
到這裡都還可以接受,
可是當這名歌手的宣傳詞彙已經無上限當到國際巨星時,
已經顯現出太多人性的浮誇了。

喜歡是一個可以被主觀使用的名詞,
例如說,我喜歡吃肉。
這純然是發自於我主觀的訊息。
可是當你說我愛肉的時候,
你必須求證肉是否也愛你,
並且樂意被你吃掉。

精準的說法應該是我喜歡你。
曾幾何時,
「我愛你」像路上的宣傳單一樣隨手可得。
到底是哪理出錯了呢?
當你為一個人失去注意力,
或是心不在焉的那些時刻,
或是非常在意對方的那些感覺,
往往都被導向成你已經愛上對方了。

這是非常粗糙的分類方式,
人的關係怎麼會那麼簡單地被分類呢?
好歹我們也無病呻吟了一段時日,
其中發展出來的體系應該會隨著文明而漸趨完整而複雜,
結果怎麼會這樣呢?

我只是想說喜歡這件事情只要經歷過一次之後就像本能一樣被記憶起來,
照理來說,
你應該可以做出一張表格,
根據以往的經驗歸納出某些選項,
只要達到某個程度就可以跟自己說,
沒錯,
我喜歡上這傢伙了,
當然我個人強烈建議要留下開放式的答題空間。

愛情裡包含著很多情緒與元素,
愛跟喜歡只是其中之二。
我不反對使用愛情,
因為愛情算是個模糊籠統的廣泛名詞,
我不反對使用喜歡,
因為喜歡算是還挺容易理解的名詞。
可是我突然對「愛」產生很強烈的懷疑。

愛並不好界定,
因為愛在我的印象中是一種2.0的感覺,
除了自己還得考量對方的感受,
這才是關鍵,
我也在這裡開始心虛起來。

但是當1+1不是2的話又另當別論。

不過對於愛,
我似乎卻一無所知,
但是我知道,
要好好把握,
因為失去了才懂得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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